
对于产前诊断明确的严重缺陷胎儿如唐氏综合症或其它染色体数目异常的胎儿,有严重结构畸形如无脑儿、脊柱裂或双肾多囊肾等致死性畸形或出生后严重影响孩子生命质量又无治疗方法的胎儿可虑采取终止妊娠;但对于一些超声仅怀疑可能存在问题的胎儿如侧脑室或后颅窝轻度增宽,肾盂轻度增宽或轻度积水,或者一些出生后可以手术治疗且效果良好的缺陷如单纯的心脏室缺或房缺等,从尊重生命和维护胎儿生存权利的生命伦理学角度,我们不能因为担心万一而随意剥夺胎儿的生命,这样的所谓优生是对生命最大的漠视,也违背医学治病救人的道德宗旨,是违背全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我想应该值得我们对我国目前所做的一些措施有所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