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爆炸、传媒发达的今天,新闻媒体的影响力日益增强。特别是以网络、手机为载体的新兴媒体,在扩大信息容量和覆盖面、提高传播速度和易得性的同时,也容易产生虚假信息肆意蔓延等副作用。借助客观公允的新闻报道,对特定事物或现象解惑释疑、实施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所在,也是帮助各级党委、政府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下,关注民生、体察民情、表达民意、凝聚民心已经成为媒体的重要使命。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不能要求他每句话都说得对。”这番表态体现了政府部门勇于接受舆论监督的诚意与大度,但不能由此认为媒体实现公众知情权便可以不考虑社会效应,不受任何限制,甚至不经深入调查、不负责任地道听途说,为不实信息传播扩散推波助澜。
SARS风波后,“谣言止于公开,恐慌止于公开”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口号。然而由谁出面公开,在多大范围内公开,选择什么时机、采取何种方式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这些都是必须提前考虑、妥善解决的问题。把握局势拿捏分寸相机而动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捂、盖、遮、藏”,一遇风吹草动便毫无保留地昭告天下也未必就不会画虎类犬。在这方面,近期在山东省临沂市引发恐慌并波及周边地区的“手足口病事件”,无疑值得人们深思。作为一种在全国十几个省份均有发生、每年都有发病、多数患儿愈后良好的非法定传染病,是大张旗鼓地广造声势还是潜移默化地培育氛围,不是简单的“对”或“错”所能评判的。在生活中,人们为什么会用“善良的谎言”对身患绝症的亲人严格保密呢?因为完全的真实特别是一些残酷的事实固然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却容易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而令其心理防线遭受毁灭性打击。对个体如此,对群体亦然,公共信息的发布并不是越真、越细、越快就越好,现实中需要综合考量的权衡因素有很多。对此,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名公共卫生工作者,笔者认为临沂市发表科普性文章间接提醒等措施没有什么值得大肆批评的原则性错误,只是在宣传的深入性和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宣传有效性方面确有值得改进的地方。而真正引发恐慌的是某新闻网站关于该市“多家医疗机构收治数名不能完全确诊的患者,且患者多为10岁左右的儿童,目前已有多名儿童因病死亡”的独家报道。虽然该报道很快被定性为“失实”,但已被多家网站转载,“非典又来了”、“比非典致死率还高”、“人民医院院长瞒报疫情被抓”等谣言、帖子借机泛滥。根据心理学规律,一旦虚假信息已被接受形成思维定势,再用正确信息来纠正往往要付出几倍的努力,何况一些以“披露真相”、“深度报道”为卖点的消息很容易迎合公众的猎奇心理。尽管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辟谣,但不良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结果导致很多孩子身上出个红点就跑来看病,大量“患儿”涌入医院,许多外地客商带着孩子出走“避险”,给这个坐拥鲁南苏北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的城市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没有信息的真实,就没有监督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定。笔者无意指责采写这篇报道的记者,其中或许有被采访对象表述不清的误导,或许有记者理解不透的误会。但无论如何,时政新闻、社会新闻不同于娱乐新闻,片面报道、不实报道客观上会误导公众、制造恐慌、影响和谐,因此容不得半点疏忽。在许多类似的“心理恐慌”事件中,媒体从业人员表现出的工作作风不扎实、对信息来源未认真核实、缺乏基本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职业道德等缺陷都是不容否认的。例如2005年的“泗县疫苗事件”中,相关调查才刚刚开始,一些媒体甚至连犯罪嫌疑人姓名是“侯华锋”还是“何华丰”尚未弄准,即使用了“夺命疫苗”、“毒疫苗”这样先入为主的标题和大量暗示病情凶险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这起“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某媒体在对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知识和我国消灭脊髓灰质炎政策缺乏了解的前提下,根据夹杂在上访人员中的记者道听途说,也未与卫生部门进行任何核实,即刊发了《婴儿服用糖丸疫苗后患病》的严重失实报道,直接误导了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近来又有某媒体记者先谎称病情,后用茶水冒充尿液送检,且未经专业技术论证即将医检“染病”的结论公诸于世,造成了相关医院管理混乱、昧着良心乱收费的假象。
由于我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致使媒体在行使权利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对于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故意捏造事实或因过失向公众传播了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依法提起新闻名誉侵权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例如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款1000元。訾北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真诚悔罪、认罪服法,并向广大电视观众、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和北京电视台表示深深的歉意,真诚地说一声“对不起”。还以自己沉痛的教训劝诫广大新闻工作者要引以为戒,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要步其后尘。但新闻名誉侵权诉讼的原告仅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报道对象并非上述三者而是某个地方的,在现实中难以进入诉讼程序,刊发不实报道的媒体很容易因此逃脱法律责任。这使得个别媒体非但不肯吸取前车之鉴,反而从中尝到了某种“甜头”。加之现实条件下的媒体掌握着强大的话语权,容易滥用“无冕之王”的隐性权力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例如某地一职能部门在治理性病、不孕不育广告时,使当地主流媒体失去了重要的广告收入来源。几次“协商”未果,媒体遂派记者对该部门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暗访,制作成“曝光”节目滚动播出。该部门不得不妥协就范,各类违禁广告在短暂沉寂后得以卷土重来。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新闻媒体的强势地位,许多公共部门其实并无底气真得去找媒体讨个说法。
在“手足口病事件”中,某晨报记者向当地卫生局、市政府新闻科、市疾控中心“询问具体疫情时,对方仍然拒绝提供具体发病数字”,另一家媒体据此发表评论,认为“到临沂手足口病疫情发生时,一些与常识背驰的、以捂为主的应对办法依旧成为一些政府危机处理的主导思路”。其实这反映了作者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由权威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疫情信息是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特别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发布渠道和途径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规范意义重大,这是保证疫情信息准确性、动员社会各界协调行动、避免由于信息不真实造成混乱、影响传染病控制的必要措施。对此《传染病防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因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向媒体提供“具体发病数字”,如果欣然从命反倒构成违法行为。
有的媒体质疑该市“5月12日正式对外说明疫情情况,距当地最早发现手足口病已过去1个多月时间”,有的提出在类似事件中,“对于不实报道,如果有关方面辟谣的速度能更快些,公众也就不会不明就里,糊里糊涂了。”这又反映了部分媒体对问题的专业技术性有所忽视,仅凭良好的主观愿望便苛求政府在“第一时间”掌握事实真相并公诸于众,而这并不符合客观规律。以2005年四川省发生的人-猪链球菌感染疫情为例,病人于6月下旬陆续出现,至7月25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农业部办公厅新闻处发布联合通报,期间有将近一个月的时间跨度,这是否就意味着有关部门“不作为”、没有及时发布信息缓解公众紧张情绪呢?事实给出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资料记载:病例陆续增多后,资阳市卫生局于7月15日组织了会诊,并于当日向市委、市政府及四川省卫生厅作了汇报。随即赶来的省卫生厅专家组将此次事件定性为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并将情况上报卫生部。7月20日,卫生部和四川省卫生厅专家经过会诊讨论,将此疾病暂时命名为“中毒性休克综合征”。7月25日,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出通报,初步认定疫情系由猪链球菌引起的人-猪链球菌感染。在此期间,包括一些资深媒体均对此病报道为“怪病”或“不明原因疾病”。而“怪病”显然不是规范的医学术语,如果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在尚未弄清“怪病”、“不明原因疾病”到底是什么疾病,应该采取何种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的前提下,轻率发表含糊其词的言论,不仅不能消除疑虑,反而会引发更大规模的不稳定情绪。而事件原因逐步清晰的过程,显然需要足够的时间,在信息的公布上也还要履行必要的程序,这就是为什么“主渠道”信息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小道消息”的原因。一位参与临沂市“手足口病”调查的专家谈到:该市是山东省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市级行政区,以1000万人口基数衡量,疫情一直未超出可控范围。从发病人数看,不仅与我国台湾省1998年监测到的12万多病例无法相提并论,即使与2000年山东省内另一个较小城市1698例的发病数也有差距。而且病例高度散发,分布于数百个行政村,很多病例间找不到明确的流行病学关系。在大量疑问尚未得到明确证实的时候,仅仅为了迎合公众和媒体即匆匆发布经不起追问的信息,难道就是对群众尊重、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吗?
真实性、准确性是新闻报道的生命和灵魂所在。民事侵权法权威普罗塞认为:通常新闻从业人员涉及诽谤官司时,不必逐字逐句证明报道全为事实,只要能证明报道内容大体属实即可。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可以轻易放弃职业操守与责任担当。在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报道整体属实,个别词句的真实并不能用作充分理由。特别在一些可能引发群体非理性情绪的新闻报道中,字斟句酌、一丝不苟并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过分要求。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内容,更是有必要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以获得技术支持。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所做的文件、报道以及向社会或新闻机构发布的消息、政府发言人的发言均可作为权威消息来源,这是由各级国家机关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法定地位所决定的。新闻媒体关注民生并不能先入为主地将基层政府置于群众对立面或“为了政绩隐瞒真相”的预设立场,并在采编过程中以刺激性、娱乐性和轰动性为指针对事实进行取舍。此外,一些民生新闻完全采取市民式视角,由此放弃整体性审视,很容易导致社会舆论的失衡,短时间内可能制造出轰动效应,但背离了新闻的出发点并将贻害于新闻事业本身。
媒体是政府部门可以信赖的信息传递者与舆论引导者。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努力建立与媒体、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主动提供条件欢迎、支持媒体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采访,刊载真实、可信的新闻报道。各类媒体也要树立关注政治、维护稳定、顾全大局、促进和谐的“大民生”观念,科学辩证地把握“公众知情权”,避免不分场合、不管时间、不顾大局甚至不讲限度地加以滥用。在国际范围内,不少国家通过创建“外部他律”和“内部自律”两种机制,辅之以无微不至的具体措施来监督和规范媒体行业。例如西方新闻界建立的报业荣誉法庭、报业评议会、新闻政策委员会、新闻纪律委员会、新闻申诉委员会、独立监察员制度,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的各类纲领、规范、章程、声明及报刊、电视及广播媒体自行制定的内部信条和准则等。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显然还有进一步完善、改进的必要。












